政策解讀: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
日期:2024-11-29 21:20:33 作者:宏力精密鋼管 閱讀數:41610月27日,蓋世汽車從工信部獲悉,為促進鉛蓄電池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從源頭上防止血鉛污染事件發生,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對2012年發布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本文對《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亮點進行解讀。
解讀一:對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項目的用地規范
1、項目須在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
意見稿指出,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批復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有條件的地區應將現有生產企業逐步遷入工業園區。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2、禁止在受保護的農田等類型土地范圍內建設
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內,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解讀二:對項目產能的要求
1、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50萬千伏安時(按單班8小時計算)。
2、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2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對外銷售的鉛蓄電池用極板)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不應低于100萬千伏安時。
3、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或采用連續式(擴展網、沖孔網、連鑄連軋等)極板制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生產能力限制。
解讀三:不符合規范條件的建設項目
意見稿對不符合規范條件的建設項目做了特別說明,其中包括下列三種情況在內的生產項目不符合規范條件:
1、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指采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2、干式荷電鉛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干態且處于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3、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解讀四:禁止采用的生產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及現有企業,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禁止采用:
1、禁止采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鑄板、手工鑄鉛零件、手工鑄鉛焊條等落后工藝。所有重力澆鑄板柵工藝,均應實現集中供鉛(指采用一臺熔鉛爐為兩臺以上鑄板機供鉛)。
2、禁止使用開口式鉛粉機和人工輸粉工藝。
3、禁止使用開口式和膏機。
4、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藝;禁止采用干式灌粉工藝。
5、分板刷板(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藝。
6、供酸工序應采用自動配酸系統、密閉式酸液輸送系統和自動灌酸設備,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藝。
7、化成、充電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與產能相適應的硫酸霧收集裝置和處理設施,保持在微負壓環境下生產;采用外化成工藝的,化成槽應封閉,并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藝。應采用回饋式充放電機實現放電能量回饋利用,不得用電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擴建的項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藝。
8、焊接工序必須使用自動燒焊機或自動鑄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藝。
解讀五:對環境保護與職業衛生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1、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充分利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了解鉛蓄電池企業的環境保護狀況。對于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需要提供下達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
2、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應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解讀六:節能與回收利用
1、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企業不得采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原料。
2、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并與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
解讀七:監督管理
1、關于清潔生產。
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 鉛蓄電池工業》(HJ 447)中規定的三級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 鉛蓄電池工業》中規定的二級水平。
2、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不予備案,且不得辦理用地手續
對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核準);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申請或重新核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本規范條件的要求。對經審核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3、生產或購買商品極板的企業,應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極板銷售或采購記錄,不得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也不得采購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生產的極板。
4、企業自查并向主管部門匯報。
所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在本規范條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則對本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立即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18號公告)同時廢止。